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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素玲与贾铁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玲,贾铁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39号原告:高素玲,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被告:贾铁棍,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玲被告贾铁棍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素玲负担。审判长  武万党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