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志远与陈俊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远,陈俊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724号申请执行人蒋志远,男,199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云宫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101051114。被执行人陈俊勋,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岩头镇岩三村六区1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204191718。本院在执行蒋志远与陈俊勋(2016)浙0726执27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26执2724号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