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与沈向前、俞香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沈向前,俞香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385号原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丰足路7号。法定代表人:寿伯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向前。被告:俞香仙。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然,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向前、俞香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润丰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