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玲玲、王飞、王林、黄新民、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玲玲,王飞,王林,黄新民,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86号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申请人黄玲玲,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王飞,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王林,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黄新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七号区。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玲玲、王飞、王林、黄新民、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玲玲、王飞、王林、黄新民、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玲玲、王飞、王林、黄新民、安徽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