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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郭征兵与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征兵,郝羊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590号原告郭征兵,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郝羊换,男,汉族,195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征兵诉被告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劼代理审判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宇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