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郭征兵与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征兵,郝羊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590号原告郭征兵,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郝羊换,男,汉族,195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征兵诉被告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劼代理审判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宇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