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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7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杨浩宇,该公司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世纪联华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