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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8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姚天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阿帕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上辇新村24号303。法定代表人:龚哲霞,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27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原审原、被告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