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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商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乌审旗晖霞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霞,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钧,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商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法定代表人肖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段普复,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钧,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脱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魏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娜。上诉人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霞、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钧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上诉人肖霞的委托代理人段普复,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钧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脱脱,被上诉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审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9.6元,退还上诉人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霞、鄂尔多斯市钧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钧。审 判 长  刘拴东代理审判员  樊 宁代理审判员  蔺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