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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郝某、于某甲与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甜,农民。系被告于某乙之妻。原告郝某、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于某甲、于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