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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交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孙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女儿陈某乙归原告抚养,儿子陈某丙归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及女儿的补偿款共计4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丙。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常不归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生效后至原告立案时尚不满6个月,且原告无新情况与新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