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6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化名“二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4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德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一化名“扣六”的男子在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东二区十一支路自家楼房的四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某某和“扣六”从中收取“水钱”6-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人龚某、梁某1、宋某1、黄某、张某、宋某2、卢某、赵某、梁某2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赌具并负责收取“水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加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十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仁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