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杨某、盛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6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曾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丹阳市看守所服刑。被告人盛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7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盛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蔡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姜某、姚某某、盛某某、吴某、张某等人在丹阳市皇塘镇皇家茶楼,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安排被告人盛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50000元。2、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蔡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姜某、姚某某、盛某某、吴某、张某等人在丹阳市皇塘镇皇家茶楼,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安排被告人盛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50000元。3、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蔡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姜某、姚某某、盛某某、吴某、张某等人在丹阳市皇塘镇皇家茶楼,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安排被告人盛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50000元。综上,被告人杨某伙同蔡某某、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3次,共抽头获利150000元,每人均分得50000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聚众赌博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及蔡某某在公安机关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盛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本院审理阶段退出赃款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姜某、蒋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蔡某某、华某某的笔录材料,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盛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盛某退出50000元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盛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预缴)。三、被告人杨某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被告人盛某退出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为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控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