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宋延新与李鑫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新,李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延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鑫华,住延寿县。本案在执行宋延新与李鑫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华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工资收入每月3205.88元。申请执行人宋延新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00元,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鑫华工资收入20000元。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