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37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李菲(实习律师),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申琴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