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荣某、张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荣某,张某甲,刘某甲,陈某,冯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522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荣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陆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