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3民初770号原告刘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启,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我争吵。我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但被告心胸狭窄,对我不信任。2014年8月13日我离家出走至今,现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再婚结合,实属不易,我将原告与前夫的生育的两个儿子抚养长大,视如己出,所挣的钱全部用在家庭和孩子身上。在家庭生活中我与原告发生过矛盾,但是这些生活中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我从未殴打过被告。2013年5月我因主动脉动脉瘤住院治疗,花销较多。原告虽离家外出,但是我仍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及与原告儿子的父子感情,希望还能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因家庭琐事与被告经常吵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8月13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在庭审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应冷静妥善解决,互谅互让,彼此充分的沟通。原、被告虽分居生活两年,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故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