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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罗海云、三明市海云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云,三明市海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1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罗海云。被执行人三明市海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2区。法定代表人罗海云,总经理。薛爱国与被执行人罗海云、三明市海云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罗海云、三明市海云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炬    火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代理审判员陈远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文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