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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鲜贵兵与谭军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贵兵,谭军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鲜贵兵,男,生于1971年4月1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军慧,男,生于1986年9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鲜贵兵与谭军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谭军慧偿还鲜贵兵工资及利息4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31日偿还1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履行30000元。逾期,谭军慧未履行。鲜贵兵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1日向谭军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案件执行完毕,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谭军慧仅履行了2000元,其余款项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目前,谭军慧在银行只有零星存款且余额不足76元;在房产、工商、证券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鲜贵兵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