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9月23日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文盲,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暂住本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0月9日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县,住本市杏花岭区。2008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晓颐、王丽鹏,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韩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澳柯玛”电动车店老板)与被害人韩某(“顶好”电动车市场管理员)在本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电动车专卖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闻声赶来帮忙。在争执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韩某、王某乙受伤。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在本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电动车专卖店内,市场管理人员韩某因整顿市场秩序与店老板张某发生争执,店老板张某喊道:“给我打。”随后,店员王某甲持剪刀将韩某及闻讯赶来拉架的市场管理人员王某乙捅伤。经鉴定,韩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的亲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韩某、王某乙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8日12时职工新村派出所接到报案称2015年6月8日10时许在本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店有人打架斗殴,报案人未留姓名及联系方式。2015年6月8日20时职工新村派出所接到王某丙报案称2015年6月8日10时许在本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店有人打架斗殴。2015年8月27日,韩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被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8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9月16日,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在本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店将王某甲抓获。同日,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电话通知张某到案,下午,张某到案接受调查。2、书证。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⑵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8)迎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及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出所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前科,于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⑶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职工新村责任区刑警队作出的并公杏扣字(2015)10号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证实2015年9月16日扣押王某甲作案工具剪刀一把,红色刀柄长约30㎝左右。⑷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8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的亲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韩某、王某乙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陈述。⑴韩某陈述节录,我是山西顶好集团顶好食品海鲜电动车交易中心物业管理部主管。2015年6月8日上午9时左右,我带领物业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开始挨家挨户检查整个市场的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问题。当我一个人检查到澳柯玛电动车市场门口时,发现该店存在占道经营,正好店老板也在店内,我就进去告知店老板让他清理一下门口的电动车。对方说不用你管,我说市场大检查清理卫生环境了,你赶紧把门口的电动车处理一下。就因为这件事,对方和我发生口角冲突。口角冲突期间,该店老板叫店里的两个员工打我,但我没有理会他的员工,还是和店老板对话,而且我告诉对方,能在这里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就回物业办公室处理。对方说我没资格管,还骂人,我就和老板打在一起了。我和老板打的时候,我身后有人拽我的衣服领子,当时我只顾和老板打架,没有理会身后的人。之后物业电动车市场管理员王某乙进入店内,将我和老板推开。推开后,我扭头看了一下我后面的人,看是老板的老婆。紧接着我听见老板喊:“打死他,我负责。”我听见这话,推开老板娘拽我领子的手,继续和老板厮打在一起。我和老板相互揪拽的时候,该店的一名员工拿着一把剪刀向我右胳膊捅了一刀。我就放开老板,抵挡拿剪刀捅我的那个人,期间,我的左手小拇指也被剪刀划伤了,同时店老板还在身后打我。当时我顾不上店老板,一直试图从捅我的人手中将剪刀夺下来。后来我被对方打倒在电动车上,捅我的人也被我拽倒了。倒下后,拿剪刀男子又在我右腿上捅了一刀。捅完后,我赶紧站起来,店老板又冲上来打我,这时另外一名员工也上来帮助店老板打我,我再次被打倒。倒地后,我就看见王某乙也在地上躺着,拿剪刀男子也在捅王某乙,王某乙用手抵挡。与此同时,店老板仍然在打我,我继续和老板打架。打了一会儿,市场保安队长李某进来将我拽了出去,王某乙也被其他同事从店内扶了出来。随后,同时将我和王某乙送到医院。我先动的手,因为当时对方指的我的鼻子骂,我就将对方的手推开,对方就往我这冲,我迎着对方打了他肩膀一拳,然后就打起来了。打架期间,我和王某乙受伤了。我是右胳膊、右腿均被捅伤,都是被捅了一下造成的;左手小指受伤,是抢夺剪刀时被划伤的;左眼角眉骨受伤,是店老板用拳头打伤的;还有身上一些淤青。在现场,我看见王某乙胳膊、前胸部流血,去医院路上,又看见王某乙背部也在流血,王某乙的伤都是拿剪刀男子捅的。剪刀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剪刀特征:红色把,大剪刀。除了拿剪刀男子,另一名员工拿着一把铁锤头。我主要是与店老板和捅我的人发生冲突,但打完之后,我身上有淤青,不清楚身上的淤青是否与拿锤头男子有关。经辨认,其辨认使用剪刀捅其的男子是王某甲。⑵王某乙陈述节录,2015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我进行日常的巡查市场管理工作,走到澳柯玛电动车店时,看到店老板张某和我同事韩某在店里,张某在吧台内,韩某在吧台外,两人撕扯在一起,互相用双手抓着对方的领口部位,老板娘拉着韩某的后衣领往后拉。我上前赶紧把张某往后推,推到墙边上,张某和韩某就此分开。张某朝着他店里的员工喊:“给我打,打死他们我负责。”张某要往前走,我伸开双手推着他的胸口把他拦住。过了不到一分钟,我扭头看韩某的情况,看到店里两名员工,一个手持剪刀、一个手持锤子,要往韩某头上砸去。我赶紧上前阻拦,锤子砸到我左肩膀上,我急忙把拿锤子的推开。接着张某在背后打了我一拳,又和拿锤子的员工一起把我推倒,我倒在摆放的一排电动车上。拿剪刀的员工用剪刀先在我左肩膀捅了一下,又用剪刀在我右肩膀和背部其他位置捅了几下,具体捅几下记不得了。我翻身准备抢剪刀时,对方又在我左胸部捅了一下,对方准备捅第二下时,我用双手死死的抓住了。过了两分钟,我和拿剪刀的店员被站在门口的市场保安人员拉开了。当时在场的有我、同事韩某、店老板张某、老板娘,还有店里的两个店员。我没看清对方怎么打的韩某。锤子长30厘米左右,锤头长10厘米。剪刀全长20厘米左右,刃长10厘米,红色手柄,铁质。我后背有七处捅伤、三处划伤、左胸前一处捅伤、右前臂一处划伤。拿锤子的店员,男性,20多岁,身高165厘米多,身材较瘦,皮肤较黑;拿剪刀的店员,20岁左右,身高165厘米左右,身材较胖。韩某是物业部门的,主要负责协助市场正常管理工作。韩某何时受的伤我没有看见,但能确定的是韩某受伤是在张某喊完“打死他们我负责”这句话以后受伤的。经辨认,其辨认使用剪刀捅其的男子是王某甲。4、证人证言。⑴张某乙证言节录,①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澳柯玛电动车店门外修理客户的电动车,突然听到店里有人在争吵,这时我也修理完电动车了,就走回店门口,看到老板张某正坐在收银台里和一名站在收银台外面的市场后勤男子争吵。老板娘王某丙从二楼下来,他和店员王某甲一起劝说那名男子出去,那名男子不出去,而且用对讲机叫所有市场保安来我们店。我看到几名市场保安往我们店的方向走来,那名男子用右手在老板左脖颈扇了一下,老板娘王某丙和王某甲上前一起把那名男子拉开。那名男子从吧台旁边的工具箱里拿起一把剪刀,拿剪刀指着胸口对王某甲说,有本事你来嘛。这时,我看到店外已经来了五六个保安,我看情况不对,从门口的工具箱里拿起一把锤子。我听到店里有动静,回头看到王某甲和那名男子正在抢一把剪刀,那几名保安也走到店门口,其中一名保安把我朝门外拉去,同时他把我手里的锤子也拿走了。市场管理员王某乙进了店里问老板打架的事,我被拉出店外后,就顾不上他们的情况了。过了一会儿,保安把我放开,我进店里看到门口的电动车倒了好几辆,最先来店里的那名男子捂着胳膊往店外走,胳膊正在流血。王某乙和王某甲躺在地上,两人身上和附近的地上都是血,王某甲还拿着之前那名男子手中的剪刀。之后,老板张某让我陪着王某甲去医院。我看到市场部那名男子从工具箱里拿起剪刀,王某甲和他争抢剪刀。我从地上拿起一把锤子,但是没有抡起打人,就被一名保安把我拉出店外,锤子也拿走了。锤子全长40厘米左右,平头榔头,木质手柄,铁质榔头,修理电动车敲零件用的。剪刀全长20厘米左右,刃长10厘米左右,红色把手,就是普通的剪刀,应该是店里的工具。②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我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顶好电动车交易市场澳柯玛专卖店门口修车,有一名男子(市场管理人员)进店内告老板,让老板挪门口的电动车,老板说都在忙,一会挪,这名男子让老板亲自挪车,老板说没时间,就这样,老板和这名男子吵起来。当时店内有老板、王某甲、老板娘。这两个人越吵越凶,王某甲也跟着吵起来,王某甲手里拿着一把剪刀指着这名男子,这名男子说,有本事就往我身上捅。我站起来向店内看,看到老板在吧台内坐着,这名男子在吧台外,这名男子用右手打了老板的头部一下,打到啥地方我没看到,老板是否还手也没看到。我看到这名男子打了我们老板,我就顺手从工具箱内拿了一把锤子进去了,我抡起锤子就向这名男子背部打去,具体打住没有,我不清楚。我才抡完后,就被一个保安抱住,同时市场管理人员王某乙也进来了,他就拉架。我被那名保安拉出店外,一边往出拉我,还用手夺我手中的锤子,锤子掉在店门口的地上。在保安往出拉我的同时,我听到老板喊了一声:“往死里打,打坏我负责。”保安在门口抱住我大约一分钟,看到我没有要冲进去的意思,就放开我,我就捡起锤子,从另一个门冲进去。冲进去后,我看到王某甲和王某乙在店门口,王某乙面朝上躺在倒下的电动车上,王某甲在王某乙身上,王某甲手上拿一把红色剪刀,向王某乙的胸部扎了几下。我看吧台处,看到那名男子胳膊处在流血,地上也是血,老板在吧台处站着,他们都往店外走。很多保安进来,拉着王某乙和那名男子去了医院,我和王某甲也去了医院。第一次询问笔录没有说老板说“往死里打,打坏我负责。”这句话,当时没有当回事,忘记说了。老板这句话是冲着我和王某甲说的,就是老板让我们打保安和管理的人,打坏他负责。老板说完这话,我打人就有底气了,如果打出事情,至少老板会给对方赔钱。我没有看到谁从工具箱里拿出来的剪刀,第一次询问笔录说管理员拿出剪刀是猜想的。⑵李某证言节录,2015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市场部要整顿市场秩序,我们就在市场内逐个进行整理,当时我在东区1号整顿,听到对讲机里喊,让去西区2号澳柯玛家一趟,我听出声音是市场部韩某的,我就快速过去。到了澳柯玛店铺门口,我看到老板和老板娘在店内,韩某和老板面对面在争吵,还有两名员工在店门口站着看。我在店门口站着,市场部的王某乙进到店里,我听到店老板和韩某开始相互谩骂,店老板一边骂一边走到吧台内,韩某隔着吧台揪住店老板的领口,店老板用右拳打了一下韩某的左脸,韩某也用右拳在店老板左脸上打了一拳。店老板用放在吧台上的固定电话砸向韩某,但是没砸住。店老板走出吧台和韩某厮打起来,王某乙上前拉架。店老板一边厮打一边说:“往死里打,打出事来我负责。”这时,我看到两名店员,一名店员右手从工具箱内拿起一把红色的剪刀,另一名店员右手也从另一个工具箱内拿出一把锤子。拿锤子的员工向韩某后脑砸去,王某乙上前推开拿锤子的员工,拿锤子的员工就开始打王某乙。我看到后,赶紧进入店内,因为我急着去夺锤子,只看到拿剪刀的员工向韩某捅去,至于捅到什么位置我没看清楚,大约捅到身体的胳膊和胸部位置。我跑到拿锤子的员工跟前夺下锤子,将把他推出店外,拦着他不让他再次进入参与打架,嘴里一直劝阻这名店员。我和这名店员大约在门口待一分钟,因为我背对店门,看不到店内情况,这名店员面对店门,可以看到店内情况,突然这名店员挣脱我,从另一个门跑进去,随手从工具箱内拿了另一把锤子冲进店里。我也赶紧跟进去,看到拿锤子的员工帮助店老板打韩某。我看到韩某右胳膊和右腿处有大量的血,而且还在往出流血。我看到拿锤子的员工向韩某头部砸去,我就用胳膊挡了一下,砸到我的右胳膊上。由于两个人一起打韩某,韩某被打倒在电动车上。我上前拉开拿锤子的员工和店老板,把韩某拉起来。拿锤子的员工被拉开后,又跑到店门口和拿剪刀的员工一起殴打王某乙。我看到王某乙已经躺在地上,没有还手的余地,王某乙面朝上,拿剪刀和拿锤子的员工看到王某乙不还手了,就停止殴打王某乙。我将韩某扶出店外,其他同事赶来后把王某乙扶出店外,打了120,后来怕120来不及,我们就开自己的车把受伤的韩某和王某乙一起送到医院。锤子是六磅锤,木把子,40厘米长。⑶刘某证言节录,我是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的清洁员。2015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我在市场内打扫卫生,走到澳柯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对面时,看见市场管理人员韩某站在店门口跟店内的人争吵,争吵声音越来越大,我就往店门口走了几步,走近后,我听到店老板喊:“弄死他。”喊完后,店老板就抱住韩某,紧接着店内的一名员工拿着剪刀上去就捅了韩某胳膊一下。我看见动刀流血后,出于害怕就往后退了退。退到后面就看不到店内的情况了,过了一会儿,韩某捂着胳膊就从店里出来了,之后被送医院。我不知道拿剪刀捅韩某的员工叫什么,我平时见过的员工就两个,一个胖的,一个瘦的,捅人的员工身体较胖,皮肤较黑。⑷王某丙证言节录,2015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店里二楼躺着休息。听到店里有人争吵,我从二楼下来,看到我老公张某在吧台坐着,有一名戴有市场工作证的男子正在吧台侧面和我老公争吵,店员王某甲在摆放电动车,店员张某乙在店门口装配电动车。对方让我老公离开这个市场,我老公拒绝。对方站到门口用对讲机叫市场的其他人员。我劝对方离开,对方不离开。我看到有市场的人往过走,同时该男子走到吧台附近用右手在我老公脖颈处扇了一下,我从后面抓住对方衣服把对方拉开。分开后,该男子和我店里的员工王某甲争吵起来。这时,市场管理员王某乙进了店里和老公张某说话,问询怎么回事。我看他们说话,面朝王某乙和我老公,背对着那名男子和王某甲。不一会儿,我听到后面有响动,回头看到王某甲和那名男子摔倒在电动车上,两人身上都有血。我赶紧上二楼拿我的手机报警。我从二楼下来,看到王某甲正在扶王某乙往起站,两人身上都有血,王某乙背部有很多血。我老公站在旁边,张某乙站在门口,之前的那名男子在门外,门口还围有几个人。之后,那名男子、王某乙、王某甲就去医院了。我没注意到有人拿工具,警察来了找到一把带血的剪刀,我才知道他们使用剪刀。剪刀应该是我们店里的工具,全长20厘米左右,刃长10厘米,红色把手,就是普通的剪刀。我没看到张某乙参与打架,也没见他用锤头打人。锤子全长有40厘米左右,平头榔头,木质手柄,铁质榔头。5、被告人的供述。⑴王某甲供述节录,①第一次询问笔录,我当时在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电动车店里给顾客安装电动车。店里进来一个市场管理员(男性,30多岁,178㎝,身材发胖),和我们老板说话,言语上很不客气。对方和我们老板张某拉扯起来,我上前制止,对方把我推开,从放在吧台旁的工具箱内拿起一把剪刀,手持剪刀朝我比划。我用手挡住对方,上前夺剪刀,我左手抓在剪刀刃上,和对方争夺剪刀的过程中,剪刀扎在我右腿膝盖附近。后我夺下剪刀,对方朝我头部打了一拳,我就用右手中的剪刀顺势扎向对方,没注意扎到对方身体什么部位。后我和对方撕扯的跌倒在地上,我又朝对方身上扎了几下,至于扎了几下,扎到什么部位我就不清楚了,当时脑子昏了。店里的同事和其他群众把我和对方拉开后,我发现有两个市场管理员受伤。我当时以为一直在扎那30多岁的市场管理员,后来才知道第一下扎的是对方,后面扎的是另一个市场管理员。另一个市场管理员我认识,叫小王,20多岁,180㎝,身材较胖。两人都着市场管理员制服。在夺剪刀过程中,我的左手手掌、食指受伤、右腿膝盖上方受伤。我夺下剪刀,对方朝我头部打了一拳,我朝对方扎了一剪刀,忘记扎哪里了。后来我和小王撕扯在一起,我朝他身上扎了几下,具体扎身体哪里,扎了几下记不清楚了。参与打架的就我们三人,没有别人参与。最初店里有老板张某、同事张某乙,对方就那个30多岁市场管理员。②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8日打架事件中我受伤了,我不需要作伤情鉴定。③第一次讯问笔录,2015年6月8日10时许,市场一名管理人员来到我们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电动车专卖店内,我当时在店内干活,老板张某在吧台里面跟顾客说话,另一名店员张某乙在店门口干活。管理人员先是口头让店老板张某打扫一下店门口的卫生,并让店门口的电动车移到店里面。店老板正在忙没有理会对方,这名管理人员就过来跟我说,让我打扫卫生和挪动电动车。我说:“你没看见我忙了,没时间。”然后我和这名市场管理人员就因此事呛了几句,这名市场管理人员就从吧台前面的工具箱内拿了一把剪刀指着我,让我打扫卫生和挪动电动车,我上去用两只手握住一个剪刀刃就抢剪刀,最终我将剪刀抢了下来。刚抢下来时,由于我用力过猛扎到自己右腿膝盖附近,而且由于惯性跌倒在地上。倒地后,这名市场管理人员就在我身边,我拿起剪刀就朝对方身上划,划了几下后,这名市场管理人员受伤离开了我,往店老板方向走去。对方一转身,我站起来准备继续跟上去捅对方,此时另一名保安王某乙进到店内拦住了我,我觉得王某乙也是市场一方的,肯定向着对方,而且王某乙在拉架时先推了我一下,我就又和王某乙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我和王某乙都倒地了,倒地后,我在王某乙身体上方,便用手中的剪刀捅王某乙的胸部和背部。捅了几下后,我突然意识到不能再捅了,再捅就该出人命了。我站起来,王某乙在地上躺着,之前被我划伤的市场管理人员在店门外,又进来两名保安将王某乙扶了出去。由于我腿部受伤,店老板让我去医院,张某乙就扶我去了医院。我确定是对方市场管理人员先拿起剪刀的。对方随手从工具箱里拿东西,正好看见有剪刀,就将见到拿出来了。对方胳膊和腿上的伤是我一人用剪刀造成的。我在捅这名市场管理人员和王某乙时,均没有其他人协助我捅对方,或言语上指使我捅对方。在打架过程中,我没有注意到张某和张某乙在干什么,他们有无参与打架我不清楚。老板娘王某丙是我和市场管理人员争吵时从店内二层下来的,她没有参与打架,后面还是她报的警。两名市场管理人员的伤都是我一人造成的,因为当时我从对方手里夺过来剪刀,就我一个人拿着剪刀,其他人没有拿凶器,而且我确实往这两个人身上捅来。④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部分交待不属实。该市场管理人员让我打扫店门口卫生并让我挪动电动车,我没有按照对方的意思办,反而和对方言语上呛了起来。呛起来后,该市场管理人员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在原地的地上捡起了一把剪刀,对方看见我拿起剪刀就夺我的剪刀,我一只手握住剪刀柄,另一只手握住剪刀刃往回夺。在抢夺过程中,我由于用力过猛将自己腿扎伤并顺势倒地。倒地后,我就用剪刀划对方,之后的情节就和第一次讯问笔录一样了。⑤第三次讯问笔录,我在公安机关交待属实。⑥第四次讯问笔录,对方那个市场管理员先推了我一下,又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三下,然后我捡起剪刀捅的对方。我捅完第一个市场管理人员,还在用剪刀比划对方时,店老板张某说:“给我狠狠的打”。这句话对我此后的心理和行为没有影响。第一次讯问笔录时我在公安机关没想起这句话,现在想起来了。⑦第五次讯问笔录,我是2015年9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今天被执行逮捕。⑧第六次讯问笔录,我用剪刀捅第一个受害人韩某时,老板张某不在我和韩某周围,所以张某与韩某没有与撕扯、搂抱行为。我用剪刀捅对方是因为韩某先推的我,还打了我一拳,这件事之前我和他有积怨。韩某进入店内先与老板张某发生口角,之后韩某先动手打了老板,我就上前阻拦,让韩某滚出去,这时韩某上来推我并打了我。⑨当庭供述称,老板张某在韩某在发生争执时确实说过“给我打”这句话。⑵张某供述节录,①第一次询问笔录,我是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顶好电动车市场澳柯玛电动车店的老板。2015年6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店里柜台正在给客户开票据,突然有个市场后勤管理人员进入我店里,让我把店门口对面的平台上的旧电动车拉走。我当时说等我忙完处理,你可以先去别的地方处理。对方拒绝,让我立刻处理,我把店里的修理工王某甲叫进来配合对方处理,对方说不行,非叫我亲自处理,我不亲自处理就关门不要干了。对方让我现在就撤,我没懂他意思就和他辩解了几句,对方使用对讲机说,顶好市场所有的保安来澳柯玛店里来。当五六名保安到了我店门口的时候,对方用右手在我左脖颈上扇了一巴掌,王某甲过来,对方转身向王某甲胸口上打了一拳,王某甲和对方理论为什么打我老板,并让对方离开我的店,两人开始争吵。等我开完票之后,看到对方从我店里地上的工具箱里拿出一把红色剪刀,用剪刀指着王某甲说,你要咋了?王某甲上前向对方争抢剪刀,王某甲用双手抓住剪刀,两人扭在一起。忽然听到王某甲大叫一声,然后我看到王某甲腿上流血了。之后王某甲把对方手中的剪刀抢了下来。此时,市场管理员王某乙上前问我为什么打架,我和王某乙解释了一句,我们俩就上前拉架。拉架过程中,王某甲和对方还在厮打。双方分开后,王某甲冷静下来,把剪刀放到地上。我发现王某甲捂着腿蹲在店里,王某乙躺在地上,之前的那名后勤管理人员被拉到店门口外面,三人身上都有血。我就让张某乙送王某甲去医院就医。当时在场的有我、我老婆王某丙、店员王某甲、店员张某乙、最开始来的那名男子、王某乙,还有五六个人我不认识。参与打架的就那名男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和对方争夺剪刀过程中,王某甲手掌被剪刀划伤、腿部被剪刀扎伤。在我和王某乙拉架过程中,对方男子和王某乙被王某甲持剪刀所伤,因为场面很混乱,我还一直忙着拉架,没有注意到王某甲怎么扎伤的对方,扎在对方身体什么部位了,扎了几下。②第一次讯问笔录,整个事情的经过,他们在厮打,我在拉架,有点拉偏架。张某乙也进来拉架,手里是空的,没有拿东西。我确定看到第一名市场管理的男子,也就是打我的男子,他从地上工具箱内拿的剪刀。③第二次讯问笔录,在打架过程中我没有说过:“给我打,打出事情我负责”这句话。打完后,他们都去医院的过程中,我说的这句话。我看到打我的那名男子先拿的剪刀,如果王某甲说是他一直拿着剪刀,也未离手,那么王某甲在说谎,我觉得他害怕没有说实话。④第三次讯问笔录,我以前确实被拘役四个月,我一开始以为拘役不算前科,所以第一次讯问笔录没有说。2008年6月,我因诈骗被太原市迎泽区桥东派出所抓获,后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后在迎泽区看守所服刑,2008年10月释放。⑤第四次讯问笔录,我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⑥当庭供述,之前我没觉得事情这么严重,想逃避罪责,没有说实话。事实是,我与韩某发生争执,还挨了打,就让王某甲“给我打”。6、鉴定意见。⑴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伤者韩某2015年6月8日外伤致右前臂中段及右膝关节内侧裂伤且行手术治疗,术后瘢痕总长度达28.9㎝,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1条之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⑵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杏)公(法)鉴(伤)字[2015]第1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乙2015年6月8日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并形成瘢痕,瘢痕总长度达12.9㎝,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条之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⑶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伤鉴字第673号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韩某被他人用见到刺伤右前臂背侧裂伤,伤口长约6.0㎝,深达肌层,肱桡肌、桡侧腕长伸肌、桡侧腕短伸肌、指总伸肌断裂,右膝部伤口长约10㎝,深达肌层,半腱肌、半膜肌、缝匠肌断裂,左小指裂伤,伤口长2.0㎝,左眉弓裂伤,伤口长1.0㎝,急诊手术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探查修复术,右膝关节损伤探查修复术,术后右手右足功能尚好。依据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2十级条款系列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张某当庭如实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的亲友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具备监管、考验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甲不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冯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涛石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