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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靖宇广场。法定代表人:戚秋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中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靖宇广场。法定代表人:于耀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凯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凯龙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过高,酌定双方违约金额为10万元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但本案广宇公司并没有请求法院变更,一审法院主动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没有法律依据。广宇公司未答辩。欧凯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驻马店市靖宇广场地下商业项目托管协议》;2.广宇公司向欧凯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30日,欧凯龙公司(乙方)与广宇公司(甲方)签订《驻马店市靖宇广场地下商业项目托管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该项目后续工程进行投资建设,主体验收及电梯、雨棚、空调完成作为运营交付条件,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期十年;2、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对该项目后续工程进行投资建设,按运营交付条件经测算协商确定后续投资建设资金为800万元,其中甲方投资200万元,乙方投资600万元,该费用由甲方用自由商铺的租金收益支付。3、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在政府支持下针对业主进行该商业项目的返租协议签订工作,同时甲方投资200万元开始进行工程施工,针对乙方600万元投资支付进行约定,当甲方投资200万元用于施工完毕作为乙方开始支付费用的时间,同时约定乙方600万元工程款支付节点为,当返租协议签订比例为10%,乙方支付100万元工程款,返租协议签订达到20%,乙方再支付100万元等。4、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合同三日内,乙方需交纳10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至政府指定共管账户。若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归甲方用于工程设。此保证金可在乙方确定投资第一次工程款时直接转至甲方使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欧凯龙公司依约于2013年9月4日向户名为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账号为:50×××12)交纳保证金200万元,并就返租相关事宜征求了部分业主的意见。后由于广宇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投入资金200万元并开始后续工程的施工,致使该合作协议未继续履行。后经双方协商,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于2013年10月10日又将欧凯龙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万元返还给该公司。后欧凯龙公司以诉称理由起诉,酿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驻马店市靖宇广场地下商业项目托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欧凯龙公司依约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后因广宇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投资200万元并开始施工,经双方协商,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又将欧凯龙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万元返还给该公司。至此,双方之间签订的《驻马店市靖宇广场地下商业项目托管协议》已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广宇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投入资金200万元并开始施工,构成违约,欧凯龙公司请求广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合同三日内,乙方需交纳10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至政府指定共管账户。若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归甲方用于工程建设”,该约定系双方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该计算标准过高,考虑到广宇公司已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了欧凯龙公司及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欧凯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广宇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欧凯龙负担10000元,由广宇公司负担380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欧凯龙公司与广宇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驻马店市靖宇广场地下商业项目托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因广宇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投资200万元并开始施工,致使该合同已实际解除,广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合同三日内,乙方需交纳10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至政府指定共管账户。若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归甲方用于工程建设”,该约定系双方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双方均为公司法人,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应当能够明确预见到因自身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约定既是对协议顺利履行的保障,也是守约方对合同顺利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的预测,因此,广宇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欧凯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由于广宇公司在一审中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