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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于浙江省宁波市,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思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思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甲与王某、顾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因亲属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与医院方协商后续事宜时,被告人顾某甲因情绪激动将医院花盆砸破,医院方遂报警求助。当天9时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民警李某接警后,带领协警蒋某、史某迅速赶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会议室。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甲等人认为此事与警方无关,言语辱骂民警阻挠执法,其中被告人顾某甲脱下鞋子砸向民警李某,为抗拒抓捕又将李某后颈部抓伤,王某、顾某乙也对李某、蒋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口腔和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蒋某颈部、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顾某甲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顾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吴思佳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甲与王某、顾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波��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会议室与医院方协商亲属在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续事宜时,被告人顾某甲因情绪激动用花盆将窗户玻璃砸破,医院方遂报警求助。当天9时许,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民警李某接警后,带领协警蒋某、史某迅速赶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会议室。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甲等人认为此事与警方无关,言语辱骂民警并采用拉扯、推搡等方式阻挠民警执法,其中被告人顾某甲脱下鞋子砸向民警李某,为抗拒抓捕又将李某后颈部抓伤,顾某乙用拳头打李某下颚,并与王某一起掐住蒋某颈部。经鉴定,李某口腔和颈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蒋某颈部、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蒋某均对被告人顾某甲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其侄媳妇王晓芳在北仑区人民医院生孩子后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对王晓芳的死亡有责任但对医院的答复不满意。2016年3月31日早上8点多,其与王某、顾某乙等人到医院行政楼315会议室沟通死者的善后事宜,当时进来三个医院保安,其觉得是对家属的防范,遂与院方争吵,并搬起一只花盆摔在窗户玻璃上,花盆与玻璃都被打碎了。后其将会议室的门反锁,不想让院方其他人进来,并继续与院方商谈,过了一会儿警察来出警,其认为医疗纠纷不关警方的事,遂与民警发生口角并辱骂民警,几个亲属将民警推出门外并与民警纠缠在一起打了起来,其冲上去拉扯警察的衣服和身体,直到双方被劝开。后来家属和院方又重新回到会议室内,家属把房门关上与院方争吵,当时家属火气很大,把会议室内的椅子砸倒了,并用矿泉水瓶拍桌子,警察就进来让家属不要砸东西,其又辱骂��察,家属都上去推搡警察,其也上去用手打了几下,并脱下自己的高跟鞋用鞋跟打高个子民警的头部、脸部,后来高个子民警要抓其,其又和高个子民警打在一起,混乱中其用手抓了高个子民警的脸和后颈。后来来了很多警察,把家属都带到派出所了。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3月31日8点40分左右,其与民警李某、协警史某到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办公室出警,在场的家属情绪激动辱骂警察,一个穿格子衬衫的男子(经辨认为王某)和一个穿浅色西服的男子(经辨认为顾某乙)冲上去打蒋某,两人都用手掐蒋某的脖子,还有家属把蒋某的帽子抢下来并用帽子打他,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冲上来打其与蒋某,并将蒋某的制服扯破。后来家属重新回到315房间并将门锁上,其听到里面有打砸的声音就开门进去劝阻,穿黑色皮夹克���女子冲上来拿着鞋子要砸其,同时用脚踢了其一下。后来其要将该女子传唤到派出所,黑衣女子就上来抓其头和脖子,其一边拉住女子的手,一边呼叫支援,家属见状都向其冲过来,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和另一个瘦高的男子冲过来将其围住,并拉住其的手,该女子拿鞋子狠狠砸了其的脸,后来女子转身要去打人民医院的一个领导,其上前制止,穿浅色西服的男子和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再次冲上来将其围住,穿灰色西服的男子伸手一拳重重的打在其下颚处,后来巡特警赶到将家属都带到了派出所。3.被害人蒋某的陈述:2016年3月31日9点左右,其与民警李某、协警史某到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办公室出警,遭到在场患者家属的辱骂,两个男子(经辨认分别为王某、顾某乙)冲上来拉扯其制服并动手打其,其被按在墙上不能动了,制服也被拉破了,李某与史某上��将双方拉开。后来家属走进315会议室并把门关上,其与李某、史某等人听到里面传出来砸东西的声音就开门进去阻止,一个穿黑衣服的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过来用手打李某的脸和头,还有两个男子过来按住李某,其就上去把穿黑衣服的女子拉开了,那个按住李某的男子就过来用手掐住其脖子并按在墙上,其一时缓不过气倒在了地上。后来警方要将穿黑衣服的女子传唤到派出所,家属就都去打李某,穿黑衣服的女子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打李某的头部、脸部,后来又用手指抓李某后脖子,其看到李某嘴被打出血了,后来巡特警把家属都带到了派出所。4.证人顾某乙的证言:其儿媳妇王晓芳在北仑区人民医院生孩子死亡后,家属与医院一直未能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31日早上8点多,其与顾某甲等人到北仑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的一间会议室继续与院方协商,在这一过程中家属听到“不能保证”、“配合”这种话就觉得医院在推卸责任,顾某甲就从会议室角落里搬起一只花盆砸在了窗户玻璃上,花盆和玻璃都被打碎了。过了一会进来几个警察,家属与警察发生言语争执并在走廊上发生拉扯,其与王某一起用手掐着一个队员的脖子。家属被拉开后又回到了会议室,其用手用力的拍桌子并把椅子砸到地上,有的家属用矿泉水瓶砸桌子,警察又进来叫家属不要砸东西,家属就开始骂警察并与警察互相推搡,其也上去推搡了警察几下。后来警察要把顾某甲带到派出所去,家属就上去拉警察,其在推搡过程中卡到了协警的脖子,一拳打在了民警的下颚处,顾某甲用高跟鞋砸过民警。后来来了很多警察,把家属都带到了派出所。5.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女儿王晓芳在北仑区人民医院生孩子过程中死亡,2016年3月31日9时许,其与妻子吴江艳到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一间会议室与医院商量相关事宜,当时顾某甲、顾某乙等家属已经在了,其发现房间内的花瓶被人砸碎了,窗户玻璃也碎了。不久警察敲门进来了,家属和民警在门口走廊里发生冲突,其看到顾某乙和民警纠缠在一起互相推搡,就上去帮忙拉扯警察,并和顾某乙一起用手掐住其中一个警察的脖子,把警察的制服也拉破了。后来家属又回到房间和院方谈,顾某乙情绪激动的时候把一把椅子砸到地上,民警听到声音又到房间里来,家属又和警察打在一起,其中一个警察在打陈志雅,其就上去帮忙,用手掐了那个警察的脖子,那个警察后来倒在了地上。不久又来了很多警察,把家属都叫到派出所了。6.证人顾某丙的证言:2016年3月31日8点多,其与父亲顾某乙、姑姑顾某甲等人到北仑区人民医院三楼一个会议室与���院商量其嫂子王晓芳医疗事故死亡的事情,商谈中家属对医院的回答不满,其听到“砰”的一声后看到花盆和窗玻璃都碎了,其姑姑就站在旁边。大概9点左右,派出所出警人员来到会议室,家属与警察发生言语争执,顾某乙、王某上去掐了一个协警的脖子,然后就围在一起打架,其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后来家属又回到会议室,警察在外面等着,有的家属把矿泉水瓶砸在桌子上和地上,警察就又进来了,家属与警察又起了冲突,顾某乙和顾某甲上去打了民警。9.证人史某的陈述:2016年3月31日9点左右,其与民警李某、协警蒋某到北仑区人民医院行政楼315办公室出警,遭到在场患者家属的辱骂,两个男子冲上来拉扯蒋某制服并动手打蒋某,蒋某被按在墙上打的不能动了,其与李某就上前阻止,发现蒋某制服被撕烂了,喉咙被打的红肿了。后来家属走进315会议���并把门关上了,其与李某、蒋某等人听到里面传出来砸东西的声音就开门进去阻止,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过来打李某的头和脸,另外两个男子把李某的手控制住,黑衣女子又准备上前殴打李某,蒋某就把该女子阻止住了,那两个按李某的男子就过来掐住蒋某的脖子,把蒋某按在墙上,看到他缓不过气了才松手。李某发现对方人数众多就打电话请求支援,家属都辱骂李某,其与李某等人准备将黑衣女子传唤到派出所,家属就又都打李某了,黑衣女子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敲打李某的头和脸,鞋子打掉后就用手指抓李某的颈部和头部,李某抱头自卫,黑衣女子就用手抓李某后脖子,李某牙齿和后头颈都出血了。后来家属都被传唤到派出所了。10.证人郑某的证言:2016年3月31日8点多,其与顾某乙、顾某甲等人到北仑区人民医院三楼一个���议室与医院商量其侄媳妇王晓芳医疗事故死亡的事情,商谈中顾某甲砸了会议室里一个花瓶,医院就报警了。民警来了后与家属发生争吵,在外面走廊上顾某乙掐了一个警察的脖子,顾某甲也上去推了那个警察。后来家属又回到会议室,几个女家属情绪激动在扔瓶子,警察进来查看情况后又与家属起了冲突,顾某乙和顾某甲与警察推搡拉扯,顾某乙打过警察并掐过警察的脖子,顾某甲用鞋子打、用手抓过警察。后来警察要拉顾某甲去派出所,其就上去拉了警察的胳膊叫警察不要带走顾某甲,旁边有个协警上来拉其,其就和协警推搡了几下。后来家属都被带到了派出所。11.证人赵某的证言:其系北仑区人民医院的保安。2016年3月31日,有患者家属和医务科的人在行政楼三楼会议室谈判,其听到会议室里有吵闹声和摔花盆的声音,就和几个保安走了进去,但��家属辱骂,其出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过来后也被家属辱骂,一个比较年轻的女的抓了一个协警胸部的衣服,后来家属又回到会议室,民警进去了解情况,双方又发生冲突,家属用拳头把一个协警打倒在地上,并用拳头打在民警的嘴巴上,后来家属都被增援的民警带到了派出所。12.证人沈某、陈某的证言:2016年3月31日8点30分左右,王晓芳的家属到北仑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处理事情,王晓芳的姑姑用一个花盆砸向窗户,把窗户玻璃砸碎了。没过多久警察来了,家属先是骂警察,接着要把警察推出门外,王晓芳的姑姑脱掉皮鞋打在民警的头部,有一个协警在拉扯过程中也被推倒了,后来家属都被巡特警带到了派出所。14.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蒋某分别辨认出顾某乙、王某及被告人顾某甲;证人史某辨认出顾某乙及被告人顾某甲。15.事件单:证实宁波市公安北仑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及出警情况。16.警官证、工作证及准驾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系宁波市公安北仑分局人民警察,被害人蒋某、证人史某系宁波市公安北仑分局协警。17.病历复印件、伤势照片及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蒋某的伤势情况及损伤程度。1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蒋某对被告人顾某甲予以谅解。1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甲的身份情况。20.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顾某甲的到案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甲暴力��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李某、蒋某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吴思佳以被告人顾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等为由提出的对被告人顾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艳华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