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锋、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广锋,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058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被告一王广锋,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身份证号码:×××1233。被告二李金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身份证号码:×××4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锋、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广锋、李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古灵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