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仲兵与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囡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兵,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囡囡,葛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640号原告黄仲兵。委托代理人杨玉芳。委托代理人张建英,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东珠新村西排1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安昌。被告黄囡囡。被告葛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仲兵与被告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囡囡、葛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仲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仲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6元,依法减半收取2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仲兵负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