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633号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犹县水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宇,男,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晓春,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晓春已经协商处理好纠纷,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07元,由原告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源明人民陪审员 钟庆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