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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杰与程吴平、饶筝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程吴平,饶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859号原告:王杰,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从弟,重庆翔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吴平,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冉晓曦,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艺颖,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筝,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冉晓曦,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艺颖,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杰与被告程吴平、被告饶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杰���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程吴平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6%。2016年5月27日,被告程吴平与原告确认:利息按月息2.6%的标准从2014年8月28日起支付至2015年1月28日,本金未归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程吴平归还本金及利息未果。因被告饶筝与被告程吴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王杰起诉来院,要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万元;2、判决二被告按月利率2.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程吴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程吴平一直居住在南岸区XXX街道XXXX村X号X栋X-X号,九龙坡区系其工作办公所在地。南岸区系程吴平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原告王杰认可被告程吴平、被告饶筝的经常居住地系南岸区,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被告程吴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程吴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