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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生,姜山,康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217号申请人:张福生被执行人:姜山被执行人:康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