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生,姜山,康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217号申请人:张福生被执行人:姜山被执行人:康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生与被执行人姜山、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