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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帅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帅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542号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星,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王帅印,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付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