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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祥清与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清,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祥清,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住所地石门县三圣乡三圣庙村9组。负责人:刘爱平,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祥清与被执行人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5)石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马祥清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现查明被执行人石门县顺达鞋面加工厂已停产歇业,投资人刘爱平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祥清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