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6月15日,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河南省××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于2015年10月23日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犯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负责办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双女户的中招加分工作。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明知保和乡段岗村考生张晓楠、保和乡化庄村考生宋肖阳、保和乡保和村考生赵永明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的情况下,违规为以上三名考生办理中招加分手续,致使张某甲、宋某甲阳、赵某甲享受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后分别被某某一高或某某二高录取。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经核实在河南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上考生张某甲和赵某甲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当庭提交了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户口页)两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双女户的中招加分工作中,明知保和乡段岗村考生张晓楠、保和乡化庄村考生宋肖阳、保和乡保和村考生赵永明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的情况下,违规为以上三名考生办理中招加分手续,致使张某甲、宋某甲阳、赵某甲享受中招录取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后分别被某某一高或某某二高录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其曾任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工作。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的职责是对中招加分政策进行宣传,负责对申报加分的学生是否符合加分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加分学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上乡镇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将本乡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上报县计生委审批。2013年中招加分工作开始以后,有三个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家长和同事找其办理加分手续,其明知这三名学生家庭不是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计生双女户,但碍于情面违规给这三名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办理了审批加分手续,使这三个学生在初中升高中时享受到了加分政策。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有两枚印章,一枚是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字样,一枚是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字样,一般对人劳局报人事年报和车辆审验用的是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字样的印章,开具计生证明、办理中招加分等奖励扶助用的是保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字样的印章。2、证人肖某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化庄村三组村民,丈夫宋某乙,大女儿宋某甲阳,1997年12月28日出生,小女儿宋某丙一,2005年8月3日出生,儿子宋某丁,2007年9月6日出生。三个孩子的户口都是出生后直接到保和派出所办理的,出生当年入的户籍。宋某甲阳之前在某某××××和一中上初中,2013年9月被某某县一高录取。2013年5月份,宋某甲阳放学回家说学校通知当年的中招加分开始办理了,丈夫宋新卫就去保和乡计生办领了一份《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然后找村支书陈某签字并盖了章,宋某甲阳又把表拿到学校盖了章,之后宋某乙拿着审批表找保和乡计生办主任刘某盖章,跑了几趟刘某都不办,宋某乙就把家里的具体情况和困难都给刘某说了,孩子也想通过加分上个好学校,计生办还派人到村里调查了解家里的情况,最后刘某把章盖了。宋某甲阳2013年6月参加了某某县中招考试,实际成绩大概530多分,后来享受中招加分10分,最终成绩540多分,被某某一高顺利录取了。3、证人冯某丙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保和村一组村民,丈夫赵某乙,大儿子赵某丙,1985年3月出生,小儿子赵某甲,1997年1月11日出生。赵某丙是其和前夫赵海耀生的儿子,他的户口2013年的时候分出去了。赵某甲之前在保和二中上学,赵某甲是其和赵某乙的第一个儿子,为此想着给孩子补办一个独生子女证,中招时给孩子加分用。当时其托弟弟冯某乙去某某县计生委找的表,填好后找保和村的支书赵某丁签字盖章,又去找保和二中校长王某乙签字盖章,户籍证明是找保和派出所户籍民警田某出的,又找到保和乡计生办主任刘某签字盖章。刘某知道其家里的情况,知道其家里有两个孩子,赵某丙不是其和赵某乙的孩子,想着是给小儿子赵某甲办的,就把字签了章也盖上了。赵某甲在中招考试加了10分以后,2013年9月考上了某某县二高。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段岗村四组村民,家里有四口人,妻子秦某甲,女儿张某甲,1998年8月9日出生,儿子张某丙,2007年5月2日出生,两个孩子的户口都是在出生后就直接到保和派出所办理的,全部是在出生当年入的户籍。张某甲之前在保和二中上初中,听说别人都跑着给孩子办中招加分手续,其就去找村妇女主任兰琴帮忙,之后兰琴让其去乡政府门口的办事大厅去领表,领到表后先到村支书家盖上村委会的公章,又拿着户口本去保和计生办找负责办理加分的人,后来知道他是计生办主任刘某,刘某让其先办了一本独生子女证,然后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且说本来不符合条件,要不是兰琴说清就不办。张某甲2013年6月份参加了某某县中招考试,实际成绩考了527分,不到某某一高分数线,后来享受了10分的加分政策,顺利考上了某某一高。5、证人效兰琴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段岗村妇女主任,同村的张某丁家有四口人,他老婆叫秦某乙,他女儿叫张某甲,他儿子不知道叫什么。按他的家庭情况,他女儿张某甲不符合中招加分条件,张某丁通过村里一个熟人找其帮忙,其去乡里办事见到了刘某主任给刘某提起这件事,刘某问是不是不符合条件,其对刘某说都是一个村里的,办不成没有面子,刘某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之后其就让张某丁去乡里找刘某领了表盖了章,具体怎么办的不清楚。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校长,在办理××××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加分申请审判过程中,学校的职责一是传达加分政策,二是盖章,主要审核是否是学校的学生,是否应届毕业生,三是公某、汇总上报,将加分学生的名单、审批表等资料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保和二中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政策是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校长秦某丙负责的。学校在给学生的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时只是形式上看一下,简单问一下,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子女,由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审核。7、证人秦某丙证言,证明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副校长,2013年保和二中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加分工作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教导主任和九年级班主任进行审核。具体程序是:看学生是不是本校学生,村委会有没有盖章,有关的户口本等证明材料齐不齐,如果经审核是本校学生,有学生所在的村委会盖章,材料齐全,由王校长或王校长指派的人员在审批表上盖章,学校盖完章后由家长交到计生办审核盖章,保和乡计生办交某某县计生委审批。最后上报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由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最终审核申请的学生是否加分。8、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04年8月至2015年8月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一中校长。保和一中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工作具体是由副校长效长文负责的。学校在给学生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时,只是看村里是否盖章,只要村里盖过章学校就盖章,对于家长拿的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的真假分不清,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子女属于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的审核职责。9、证人效长文证言,证明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其任某某县保和乡保和二中副校长,受校长高某委托负责保和二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中招加分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学校审核学生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时,主要是看村里是否盖了公章,一般都会看家长拿的户口本和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件,但对于这些证件是否真实分不清,也不到学生所在的行政村调查核实,加分学生是否属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子女属于乡计生办和县计生委的审核职责,学校以他们的认定结果为准。10、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任某某县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某某县中招加分的审核流程具体是由学校和乡镇计生办、县计生委负责的,他们审核无误后把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申请表和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股,教育股审核时只是看审批表上的村委会、学校、计生办、县计生委是否盖章审核,上报学生名单是否和计生委提供的名单一致,以计生办和计生委的认定结果为准。11、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08年其被选聘为大学生村干部,任某某县保和乡楼宋村副书记,期间被乡政府借调到计生办协助工作,2013年3月份至2014年底具体负责乡计生办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工作。这项工作的具体流程是:自接到某某县计生委2013年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考生中招加分通知后,通知包村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会,统计上报需要加分的学生情况,领取申请审批表,然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学生家长再到学校加盖公章,学校印章盖好后家长准备相关的上报资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对各村上报的审批表统一汇总后,拿到刘某主任办公室在信息平台上一一审核,合格的由刘某主任本人亲自签字盖章,然后上报县计生委,计生委对上报的审批表批准后留一份,返回两份,一份乡计生办留一份,中学留一份。保和乡计生办的印章由刘某主任管理,从来不外借。12、视听资料,证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刘某进行讯问的情况。13、被告人刘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刘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14、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及中国共产党某某县保和乡委员会出具的任命通知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自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任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工作。15、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某县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某某县保和乡计生办工作职责、某某县保和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某某县保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某某县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成立,级别为股级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措施,负责本乡镇管理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办理具体工作等。16、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漯河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中招加分政策的通知,证明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教育厅、漯河市教育局、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均出台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0分。17、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中共某某县委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党组(党委)设置的通知一份,证明2015年10月26日中共某某县委下文撤销中共某某县卫生局党委、中共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党组,设立中共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在2013年中招考试录取工作中,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审核工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以县计生委提供认定的计生照顾对象考生名单和学校上报的《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按政策进行中招加分。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计生办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加分对象进一步审核,公某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到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中招考试前将汇总的名单提供给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进行照顾加分。乡镇计生办掌握具体情况,县级计生部门负责查验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18、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某某县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证明2013年某某县一高录取分数线为535分,某某县二高录取分数线为420分,某某县三高录取分数线为350分,某某县实验高中录取分数线为350分。19、某某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出具的考生家庭户籍信息查询单,证明考生宋肖阳、赵永明、张晓楠家庭均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生双女户。20、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对2013年中招各种照顾对象资格进行审查的通知,某某县农村计生“两户”中招加分申报材料,享受中招录取加分人员名单,2013年某某县高中录取照顾十分上线考生名单(有效加分),保和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基本情况统计表,2013年某某县中招计生照顾对象加分学生名单,某某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证明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各三份,证明考生张某甲2013年中招成绩527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537分,被某某县一高录取;考生宋某甲阳2013年中招成绩532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542分,被某某县一高录取;考生赵某甲2013年中招成绩417分,享受某某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两户”子女中招加分10分,总成绩427分,被某某县二高录取。21、案件侦破过程,证明被告人刘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出具虚假计生证明的行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且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后认罪悔罪,系初犯,视其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琳飞审判员 王德新审判员 张金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