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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九江共青城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共青城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城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林。被执行人吕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城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1750元(暂计付至起诉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33.5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