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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700号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盖庆亮,总经理。被告: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经营者:牛玉利。系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朐县创新玻璃制品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