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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谷洪贞与邱伟、吴朋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洪贞,邱伟,吴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谷洪贞,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邱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吴朋朋,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伟、吴朋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谷洪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谷洪贞如发现被执行人邱伟、吴朋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徐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