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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3886号原告:王某甲,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已分居两年多,我于2014年3月份离家出走,2015年8月份回来一次,在围场住了两天,没有和被告联系及见面,也没有回被告家,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无存款。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但通过与法庭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表示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无存款。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已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