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阳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阳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阳明,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农民。2016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阳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郑阳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4时30分,行驶至黎平县岩(洞)双(江)线0公里加700米一急弯陡坡路段时紧急刹车,车辆侧翻后与对向吴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左前端发生碰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郑某乙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阳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该事故认定结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驾驶证查询,证实郑阳明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事实。2、车辆鉴定,证实三轮摩托车方向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事故认定书,证实该交通事故由郑阳明负全部责任。4、户籍证明,证实郑阳明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参与郑阳明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抢救伤员的情况。6、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上午他们与吴某一起吃饭并喝酒的事实。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驾车从岩洞往双江方向行驶时被郑阳明的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8、被告人郑阳明的供述,证实他对犯罪事实是供认不讳。9、伤情鉴定,证实被害人郑某乙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胸腔闭合性损伤,急性失血死亡的情况。10、事故认定书,证实郑阳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乙、吴某无责任。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肇事现场位于黎平县岩(洞)双(江)线0公里加700米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阳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阳明无证驾驶三轮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依法予以从严打击。鉴于被告人郑阳明庭审中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阳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东 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承凡(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