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恒发养猪专业合作社与王奕然、王泓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恒发养猪专业合作社,王奕然,王泓兴,闫朝芝,王怀国,张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恒发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侯俊由,主任。被执行人:王奕然被执行人:王泓兴被执行人:闫朝芝被执行人:王怀国被执行人:张秀燕本院在执行临沭县恒发养猪专业合作社与王奕然、王泓兴、闫朝芝、王怀国、张秀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