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颜某、陈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颜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260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孔田,局长被执行人颜某,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颜某,陈某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罗人口费征字[2010]第021133、021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1808元,责令被执行人颜某、陈某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罗人口费征字[2010]第021133、021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0年10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颜某、陈某。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出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罗人口费征字[2010]第021133、021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出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本案依法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颜某、陈某于2011年3月21日前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社会抚养费21808元。三、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在交纳上述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2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尤 洁审判员 郁美婷审判员 陈 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帅附:1、交款地点:本院行政审判庭(罗庄区湖北路157号北审判楼四层,电话0539-826****);2、收款单位账户等信息:户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行,账号:9370040100113388891001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