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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吕本升,总经理。被执行人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朱平。申请执行人富阳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593799.87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人民币47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平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6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