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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芸帆、何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芸帆,何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471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和平,系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田芸帆,女,汉族。被告:何战勇,女,汉族。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芸帆、何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芸帆、何战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田芸帆、何战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