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赵洁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赵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87号原告王成海,男,1962年11月6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洁,女,1969年2月10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成海与被告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诗征审 判 员 吕 霞人民陪审员 孟庆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