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成海与赵洁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赵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87号原告王成海,男,1962年11月6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洁,女,1969年2月10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成海与被告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诗征审 判 员  吕 霞人民陪审员  孟庆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