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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喻环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环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环宇,司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环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环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喻环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喻环宇先后多次在其租住的开发区中国好声音后面的204房间内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董某、朱某、刘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8.2261克、麻古4粒。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喻环宇在租房内贩卖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董某、朱某,价格200元,在董某和朱某吸食完毒品后又在喻环宇手中购买了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价格200元。2、2015年11月2日上午10时许,喻环宇在租房内贩卖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董某、朱某,价格200元。3、2015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喻环宇在租房内贩卖了约0.5克冰毒和半粒麻古给董某、朱某,价格100元。4、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喻环宇在租房内贩卖了约0.5克冰毒和半粒麻古给董某、朱某,价格100元。5、2015年12月15日中午,喻环宇在自己的租房内贩卖了1包冰毒给刘某,价格650元。后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喻环宇贩卖给刘某的冰毒净重4.2261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刘某在喻环宇手中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的照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刘某、董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鉴定书;被告人喻环宇的供述和辩解。原判认为,被告人喻环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喻环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喻环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喻环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喻环宇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贩卖毒品给刘某,刘到其家中是还钱给上诉人。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喻环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多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喻环宇无视国法,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为情节严重。喻环宇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喻环宇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261克给刘某,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有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详单、毒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且刘某证明当天他还了喻环宇400元,然后拿了650元毒品,他给了喻环宇700元钱,喻找了他50元。与现场在喻环宇身上搜出1100元钱相吻合,故该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建新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