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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书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78号罪犯罗书平,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39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0(已缴纳15000元)。于2009年5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书平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书平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