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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朱春明、岳道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明,岳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岳道新,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朱春明与岳道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8625.3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执19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