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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梁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负责人常永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文化。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6)甘0823民督14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文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案件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350.00元。该案经查核实被执行人梁文化在我院正执行(2016)甘0823执62号案件,被执行人梁文化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梁文化存款90806.74元,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梁文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823民督14号支付令主文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梁文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案件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3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杰审 判 员  唐国兵代理审判员  陈巧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