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昊、张祥生、朱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杜昊,张祥生,朱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5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安徽省州市胜利西路教院综合楼5-2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公平街杜石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祥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南苑小区门面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倩倩,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上诉人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昊、张祥生、朱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预缴的上诉费2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耿 青审 判 员 张 奥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