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丽,宋长华,张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海丽,女,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长华,男,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海山,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海丽的配偶戴文永(曾用名代文勇)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九分地小学工作确此笔贷款系张海丽与戴文勇婚后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丽共同收入人戴文永(曾用名代文勇)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帐号xxxxx。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