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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道清、梅艳与覃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清,梅艳,覃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清,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梅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覃方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清、梅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覃方平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