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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与姜宇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大学,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校长。被执行人姜宇,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9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民终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民终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