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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5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松旺与吴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旺,吴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1549号原告:吴松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旺与被告吴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旺回对被告吴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刘海华陪审员  毛 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