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5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松旺与吴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旺,吴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1549号原告:吴松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旺与被告吴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旺回对被告吴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季林审判员 刘海华陪审员 毛 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