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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高田与高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田,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609号申请人:李高田。被申请人:高敏。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号。负责人:宁延庆,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或冻结银行存款247752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125161900271743841)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敏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或冻结银行存款247752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759元,由申请人李高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