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封正祥与李五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正祥,李五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025号原告:封正祥。被告:李五闯,在成都东闯中空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正祥与被告李五闯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封正祥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清 关注公众号“”